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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商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1-05-1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慈溪正储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新中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正储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新中源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商初字第289号原告:慈溪正储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大道南商贸街8号楼。法定代表人:陈利青,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浙江新中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世纪大道北段555号。法定代表人:项仙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正储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新中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溪正储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浙江新中源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慈溪正储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正储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40元,减半收取计257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袁 齐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沈丽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