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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民初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1-05-1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宁波北仑天林物业有限公司与胡力民、裘建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北仑天林物业有限公司,胡力民,裘建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民初字第551号原告:宁波北仑天林物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507055-7),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长江路明珠商厦A幢314号。法定代表人:周建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柏珊珊,女,195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宁波市鄞州区。委托代理人:庄琴芬,女,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胡力民,女,195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被告:裘建潮,男,195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北仑天林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力民、裘建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北仑天林物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北仑天林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胡力民、裘建潮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北仑天林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文静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俞佩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