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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刑一终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1-05-18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赖某霞犯侮辱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某康,赖某霞

案由

侮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深中法刑一终字第504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黄某康,男。原审被告人赖某霞,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黄某康诉被告人赖某霞犯侮辱罪一案,于2011年1月4日作出(2010)深龙法刑初字第2480号刑事判决。原审自诉人黄某康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查阅上诉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自诉人黄某康与被告人赖某霞之女黄某曾是男女朋友关系,二人分手后黄某康多次找对方协商恋爱期间的经济问题。2010年6月7日上午9时许,黄某康及其亲属七、八人一起到××街道××村13栋黄某楼下要求同黄某见面,当场辱骂黄某,还拿出黄某的生活用品展示,被告人听到后与自诉人方对骂,治安员劝阻双方,被告人拿出一桶尿向自诉人泼去,泼到自诉人及保安员潘某优身上。之后双方继续对骂,自诉人还拿出性用具扔在地上。自诉人姐姐黄某珠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将双方带到派出所。当日深圳市公安局六约派出所对自诉人黄某康和被告人赖某霞各自的侮辱行为均处以罚款人民币500元。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0年6月7日深圳市公安局六约派出所对自诉人黄某康和被告人赖某霞各自的侮辱行为均处以罚款人民500元。2、被泼尿的衣物的照片,黄某康及赖某霞均予以签名确认。3、询问笔录,自诉人黄某康在事发后接受六约派出所询问时第一次陈述其和黄某之前是恋人关系,现在感情结束了,但是因为之前谈恋爱的时候有过经济往来,其要找她讨个说法。2010年6月7日9时30分许,其和其亲属等七八个人到××村13栋一楼门口找黄敏。当时其亲属拿着一些曾经是黄某用过的生活用品在楼下展示。不久,黄某的奶奶就从外面回来,就和黄某的奶奶吵了起来,在吵架过程中,其向村里的人说了其和黄某之间的事情,包括脏话,其还向群众说了黄某和其发生性关系的事情,其还说黄某是个贱女人。不一会,被告人就回来了,可能听到其说被告人女儿的坏话,看到这些场面,二话不说,进屋就把尿端出来,朝着其身上泼,泼了其一身。后来警察就到了现场,生气之下,其就把其和黄某曾经发生性关系时候使用的性用具扔在地上向周围的人展示出来,并把黄某和其发生性关系都抖了出来。后来就到派出所。第二次陈述在××村13栋一楼门口被被告人当众泼尿,其向群众展示了被告人之女黄某在其家中留下来的衣服和其发生性关系时的性具,其还骂黄某是贱女人。当庭表示上述陈述不完全属实,被泼尿属实,其他的都不属实。4、询问笔录,赖某霞接受六约派出所询问时第一次陈述2010年6月7日9时40分许,其回来听到黄某康带了很多人在其家的楼下,还带着很多衣服之类的物饰找其女儿,他侮辱其女儿,还骂其一家以后绝子绝孙。其听到后气愤极了,进屋就把尿端了出来,朝着他的身上泼,泼了他的衣服上。他就冲过来,在其肩膀上打了一巴掌。后来警察就到了现场,他就把一个性具扔在地上,展示出来,告诉群众说这是其和黄某发生性关系的物品。第二次陈述与第一次基本一致。当庭否认在派出所的陈述。5、出庭证人李某妹(自诉人舅母)陈述当天有八个人一起到被告人家楼下,刚好碰到黄某的奶奶,我们说找黄某还钱,奶奶说被骗活该。她们就跟老人家理论起来,保安要她们走,退到草坪后,黄某的家人大吵大闹出来,好像要打她们。黄某康有个姐姐拿伞过去挥了一下,没有打到赖某霞。看到被告人向自诉人泼粪尿,但没有听到黄某康骂赖某霞的女儿,也没有看到展示黄某的衣服。当天有将黄某的衣服装在包里,由黄某康姐姐黄某珠拿着。否认丢性用品,否认拿黄某的照片。6、出庭证人洪某兰(自诉人大嫂)陈述当天几个人到黄某家找她,碰到黄某的婆婆,说了黄某骗小叔(黄某康)钱的事,之后不知道被告人从哪里拿来尿,泼到自诉人身上,之后还想打自诉人,后来保安把她们推出去了。自诉人刚开始没有骂被告人,泼尿之后就骂了。没有看到自诉人向在场的其他人展示黄某的衣服,也没有听到自诉人说侮辱的话。泼尿的时候保安就到了。7、出庭证人黄某珠(自诉人姐姐)陈述因为黄某骗了其弟弟很多钱,之前去过几次。去理论,相片、衣服都要还给黄某。去到后黄某的奶奶回来,就理论起来,等下就有很多治安员过来,说她们闹事,并要他们走,他们不走,黄某的妈妈就拿桶过来从其弟弟头上泼下去。当时有很多村民、保安都在场。其打电话报警,对方还想在对面的家里拿车锁砸其弟弟,幸好有治安员、保安在,没有打到。推其出去的时候,其是拿着黄敏的衣服,其弟弟很生气想把衣服扔了,其说不要,这是证据,其弟弟就随手拿了一件就扔了。之后很快民警来了。后来知道其弟弟扔的是性用品,还带了一张大大的艺术照,几叠小的照片。8、出庭证人张某明(××村治安员)陈述,6月7日上午其在××村值班,上午9点起打开小区的大门,村委的车一出去,自诉人的车就开进去了,其就通知治安员先过去,其去到的时候,他们吵得很厉害,自诉人一方人说黄某骗他的钱,还骂黄某,其就叫他们出去,他们不出去,并接着骂被告人的女儿。被告人听到他们骂,不知道从哪里拿来什么东西,就泼到自诉人身上,治安员也泼到一点,后来派出所就来了。没有看到自诉人方有拿衣服出来,但看到他们带来两个性用具到小区,还丢到小区里。泼尿之前,自诉人方这边有人拿雨伞想打被告人,但没有打到。9、出庭证人潘某优(××村治安员)陈述其当天值班。其到现场的时候他们正在对骂,骂了之后都有推搡,大家过去拦住他们不要打架,之后有一个妇女拿着雨伞追打被告人,其就劝他们出去,之后被告人拿一个桶泼到其和自诉人身上,泼的过程中,自诉人说了很多黄某的很难听的话,有看到自诉人方的人拿黄某的衣服展示,在走的时候自诉人还拿出来两根性用具扔在地上。10、深圳市××医院门诊病历及检查单(复印件)。记载自诉人述说其事发后沉默少语,偶尔自语。初步诊断为抑郁症。原判据此认为,自诉人与亲属多人到被告人处当众用言语侮辱被告人之女黄某,还拿出黄某的衣服进行展示,在情急之下,被告人向自诉人泼尿属于一般的侮辱行为,事后派出所也已经对自诉人和被告人的侮辱行为处于行政罚款。且自诉人没有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其有抑郁症,以及其抑郁症是由被告人的行为所造成,自诉人提供的控罪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侮辱罪,自诉人的指控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项,宣告被告人赖某霞无罪。上诉人黄某康的上诉理由,1、原审被告人赖某霞采用当众向上诉人身体泼洒粪尿的行为已经属于情节严重的侮辱他人的行为,而一审判决却认定为一般的侮辱行为,属于事实定性错误。2、上诉人因原审被告人赖某霞的侮辱行为导致精神抑郁是客观事实,一审判决不予采纳显失公正。原审被告人赖某霞的辩护人辩护称:1、原审被告人赖某霞没有主观侮辱上诉人的故意;2、上诉人及亲属对原审被告人赖某霞女儿的侮辱行为是本案发生的根源;3、上诉人所称原审被告人的行为造成上诉人抑郁症的严重后果,自诉人没有确凿证据证实自诉人有抑郁症,也没有证据证实抑郁症是由原审被告人赖某霞引起。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原审相关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赖某霞的侮辱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原判已作了充分、详尽的阐述,理由成立,原判宣告原审被告人无罪的判决依法有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利 鹏审 判 员 赖 小 娜代理审判员 孙   霄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邹鹏(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