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周民初378号
裁判日期: 2011-05-1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周民初378号原告马某某。被告吴某某。原告马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某某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2007年7月相识,2007年8月21日登记结婚,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真正夫妻感情。我与被告均系再婚,被告不关心我及孩子,2009年正月无故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已彻底破裂,我请求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吴某某未出庭,亦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8月21日办理结婚登记,均系再婚(男到女家)。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无子女,被告不关心原告,经常不回家,2009年正月被告无故离家出走至今未有音倍。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村委会证明,调查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双方婚后常因家庭琐事争吵,致夫妻感情淡化,从2009年正月被告无故离家出走,双方分居至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之请求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春辉代理审判员 任志超代理审判员 赵 军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晓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