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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清英法民二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1-05-18

公开日期: 2018-03-13

案件名称

何亚勤、李细妹等与英德市盛世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亚勤,李细妹,英德市盛世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清英法民二初字第192号原告:何亚勤,男,28岁,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英城英德监狱1监区。原告:李细妹,女,28岁,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被告:英德市盛世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英德市峰光西路。法定代表人范桂平,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亚勤、李细妹与被告英德市盛世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何亚勤、李细妹于201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亚勤、李细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5.9元,由原告何亚勤、李细妹负担。审判员  蓝文聪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勇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