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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惠城法民一初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1-05-17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张国诚与吴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诚,吴小伟,惠州市利物铺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惠城法民一初字第483号原告张国诚,男,汉族,住惠州市惠城区,身份证号码:×××4037。被告吴小伟,男,汉族,住惠州市惠阳区,身份证号码:×××4454。委托代理人全昌春、刘家峰,系广东宝晟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惠州市利物铺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法定代表人赖达扬。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诚诉被告吴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国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张国诚负担。审 判 长  曾宪章审 判 员  朱 雄代理审判员  石 磊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方 珊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方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