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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执民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11-05-17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范朝辉与钱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朝辉,钱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814号申请执行人:范朝辉,农民。被执行人:钱锋,农民。本院在执行范朝辉与钱锋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2010)浙甬民二终字第471号一案中,查明钱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钱锋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范朝辉医疗费等人民币101685.97元,另需向法院交纳诉讼费2200元,执行费14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81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 士 明审判员 朱 吉 锋审判员 王 治 军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礼(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