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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金义商初字第1234号

裁判日期: 2011-05-1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杨小琴、肖永胜与义乌市吉原进出口有限公司、王品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琴,肖永胜,义乌市吉原进出口有限公司,王品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金义商初字第1234号原告杨小琴,女,197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双港镇双桥村171号,现住浙江省义乌市机场路428号。原告肖永胜,男,197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双港镇双桥村171号。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何伟民,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剑,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义乌市吉原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北路1121号福田大厦2006室。法定代表人王品高。被告王品高,196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腊口镇同心小区26幢5号。本院在受理原告杨小琴、肖永胜诉被告义乌市吉原进出口有限公司、王品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小琴、肖永胜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小琴、肖永胜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品高名下的号牌为浙K×××××的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洪金星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