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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昌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1-05-17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刘某甲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刘某,刘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刑初字第89号公诉机关昌邑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上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朱龙兴,山东海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某甲,2010年8月18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昌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5月10日本院对其作出逮捕决定,同年5月12日被昌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昌邑市看守所。辩护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马志军,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1年5月10日以(2011)昌刑初字第89号刑事裁定,对昌邑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一案中止审理。现因被告人刘某甲已被逮捕归案,中止审理的原因已消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审判长  赵万明审判员  孙宪聚审判员  李 彬二0一一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晓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