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肥东民一初字第02963-2号
裁判日期: 2011-05-17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王业成与万锐、上海长逸实业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业成,万锐,上海长逸实业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直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肥东民一初字第02963-2号原告:王业成,男,1958年2月4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万锐,男,1982年8月9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安徽省六安市寿县。被告:上海长逸实业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长江南路200弄2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直属支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苏州路333号华隆大厦18楼。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业成与被告万锐、上海长逸实业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直属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业成于201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业成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业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为230元,由原告王业成负担。审判长 张昌毅审判员 项 东审判员 张跃文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文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