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无民初字第01001号
裁判日期: 2011-05-1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无为县十里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与朱来朋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无民初字第01001号原告:无为县十里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无为县被告:朱来朋,汉族,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无为县十里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朱来朋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为县十里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无为县十里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为县十里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无为县十里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少华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