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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佛禅法民一初字第1113号

裁判日期: 2011-05-1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梁敏琼与梁炎应、何月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敏琼,梁炎应,何月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佛禅法民一初字第1113号原告:梁敏琼,女,汉族,1987年11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委托代理人:梁力津,男,汉族,1962年4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梁炎应,男,汉族,1963年10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何月兰,女,汉族,1966年10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原告梁敏琼诉被告梁炎应、何月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本院审判员李军耀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汤丽娟、人民陪审员李文标组成合议庭,并于2011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敏琼及其委托代理人梁力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梁炎应、何月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11月23日,被告梁炎应向原告借入人民币70000元,并写下一份借条,约定还款日期为2011年1月23日前。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欠款及利息,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因两被告梁炎应、何月兰是夫妻关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何月兰应对被告梁炎应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两被告偿还欠款人民币70000元及其自2011年1月24日起至法院判决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原告在诉讼中举证如下:1、原告梁敏琼、被告梁炎应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原件一份。证明2010年11月23日被告梁炎应写下一份借条给原告,确认借到原告现金人民币70000元,并承诺在2011年1月23日前还款。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欠款及利息,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付。因两被告为夫妻关系,被告何月兰应对被告梁炎应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及辩论的权利。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有原件或是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能客观真实地反映与本案相关的事实,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并采信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结合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0年11月23日,被告梁炎应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确认借原告梁敏琼现金人民币70000元,并承诺在2011年1月23日前还款。借条中被告梁炎应另注明如到期不还款,其愿将南府集用(2000)字第110156号土地证房屋作价人民币70000元抵偿给梁敏琼,一切法律责任由被告梁炎应负责,但原、被告双方并未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后原告因向被告梁炎应追讨上述借款未果,遂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梁炎应与被告何月兰为夫妻关系。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梁炎应向原告梁敏琼借款70000元并写下欠条,双方已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是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受法律保护,被告梁炎应未能依约清偿借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借款,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的问题,因双方没有约定借款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3条的规定,借款利息应从借款人催告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故原告主张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法院判决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在借条中注明若到期不还借款愿将房屋作价抵偿借款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的规定,因为原、被告双方并未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故该抵押权并未设立,原告对被告承诺抵偿借款的房屋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关于被告何月兰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本案被告梁炎应欠原告的债务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何月兰在诉讼中也未举证证明本案债务属于被告梁炎应的个人债务,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亦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梁炎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敏琼偿还借款7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利率从原告起诉之日即2011年1月24日起计至本院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二、被告何月兰对被告梁炎应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75元,由被告梁炎应、何月兰共同负担(该费用原告起诉时已全额预交,被告应于偿还上述欠款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另作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军耀代理审判员  汤丽娟人民陪审员  李文标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福玉附件1: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23.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附件2、当事人送达地址原告梁敏琼: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堤田先锋村桥头涌街六巷6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