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仑民初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1-05-1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程文慧与宁波兆亿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保税区分公司、宁波兆亿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1,宁波兆亿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保税区分公司,宁波兆亿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宁波菱茂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民初字第737号原告:程某1,女,199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法定代理人:程某2(系原告父亲),196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被告:宁波兆亿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保税区分公司,住所地宁波保税区商务大厦1幢928室。法定代表人:袁留涛。被告:宁波兆亿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仑区新矸街道明州西路228号101室。法定代表人:袁留涛。被告:宁波菱茂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出口加工区0318-2地块。法定代表人:邱越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1与被告宁波兆亿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保税区分公司、宁波兆亿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宁波菱茂光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1撤回对被告宁波兆亿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保税区分公司、宁波兆亿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宁波菱茂光电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程某1负担。审 判 员 蒋益芬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王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