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莱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1-05-17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于世荣、烟台双元包装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世荣,烟台双元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莱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于世荣。被执行人烟台双元包装有限公司。于世荣与烟台双元包装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烟台市莱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烟莱劳仲案字(2010)第10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世荣于2010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债权总标的数额132446.6元,本院已依法执行债权0元,剩余债权数额132446.6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11)莱执字第2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并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执行长 李光辉执行员 宋立军执行员 高绪波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日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