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陆河法民一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1-05-17
公开日期: 2020-03-05
案件名称
叶秀梅与刘丽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叶秀梅;刘丽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陆河法民一初字第26号原告叶秀梅,女,汉族,广东陆河县人,现住陆河县,委托代理人彭美兰,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广东陆河县人,住址陆河县,被告刘丽君,女,成年,汉族,现住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秀梅诉被告刘丽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叶秀梅于201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秀梅以其自行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秀梅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叶秀梅承担。审判员 彭武志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 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