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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陆河法民一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1-05-17

公开日期: 2020-03-05

案件名称

叶秀梅与刘丽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叶秀梅;刘丽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陆河法民一初字第26号原告叶秀梅,女,汉族,广东陆河县人,现住陆河县,委托代理人彭美兰,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广东陆河县人,住址陆河县,被告刘丽君,女,成年,汉族,现住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秀梅诉被告刘丽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叶秀梅于201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秀梅以其自行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秀梅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叶秀梅承担。审判员  彭武志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 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