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民二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1-05-17
公开日期: 2020-05-27
案件名称
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榆科信用社与鲍立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榆科信用社;鲍立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民二初字第138号原告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榆科信用社。诉讼代表人刘大会,该社主任。被告鲍立强,男,1963年9月3日出生,汉族,深州市农民,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榆科信用社与被告鲍立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一年五月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榆科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由原告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榆科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张新娟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