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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舟岱衢商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1-05-17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费仕定与干美琴、林开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仕定,干美琴,林开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舟岱衢商初字第31号原告:费仕定。被告:干美琴。被告:林开军。原告费仕定诉被告干美琴、林开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13日立案受理。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费仕定于201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费仕定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费仕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费仕定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 斌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张维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