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舟岱衢商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1-05-17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费仕定与干美琴、林开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仕定,干美琴,林开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舟岱衢商初字第31号原告:费仕定。被告:干美琴。被告:林开军。原告费仕定诉被告干美琴、林开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13日立案受理。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费仕定于201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费仕定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费仕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费仕定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 斌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张维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