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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南民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1-05-17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王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南民初字第339号原告王某。被告周某,保定老街坊饭店职工。王某与周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喜增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年××月相识,于3月登记结婚,婚前双方接触了解很少,且时间太短。婚后被告仍频繁喝酒至深夜甚至借故吵闹,对我进行精神上的折磨,被告自2010年到老街坊饭店工作后,经常彻夜不归。并于2010年7月份后与原告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相互了解少,感情基础差,婚后无夫妻感情可言,使原、被告本就脆弱的感情彻底破裂,故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被告抚养。被告周某辩称,我与原告于××××年××月相识,3月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叫王稔锦,我与原告虽然相识不长,但夫妻关系真的很好。原告所称频繁喝酒彻夜不归不属实。我与原告夫妻感情未彻底破裂,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年××月相识,3月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一女儿王稔锦。原告称被告频繁喝酒、吵闹、甚至彻夜不归,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被告也不认可。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从××××年结婚至现在已共同生活五年,且婚后生一女王稔锦。婚后虽有吵架,为生活琐事产生一些矛盾,但这在夫妻生活中也在所难免。原、被告双方应本着为了共同的家庭、女儿尚少等情况,应相互多沟通,相互关爱、信任,共同维护双方夫妻感情。虽有一些矛盾,但尚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程度,还有和好的可能。本案以判决不准离婚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周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喜增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