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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清英法青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1-05-17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喻梦与易启丁、深圳市盈郅物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梦,易启丁,深圳市盈郅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清英法青民初字第36号原告喻梦,男,1978年7���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人,住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委托代理人朱光杜,英德市青塘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易启丁,男,198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被告深圳市盈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东海大道明珠花园B-9栋703法定代表人冯媛思,是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利腾谷,男,196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皇岗海关生活区36栋502,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永成,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智健,是广东恒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喻梦与被告易启丁、深圳市盈郅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喻梦于2011年5月17日向本院��出撤回对易启丁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喻梦申请撤回对易启丁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如下:准许原告喻梦撤回对易启丁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温福彦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卢丽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