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湖行受终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1-05-17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湖州建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二审行政裁定书(1)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州建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浙湖行受终字第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湖州建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小平。原审起诉人湖州建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国公司)不服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11)湖吴行受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建国公司又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在二审期间,建国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系其自主处分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湖州建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天蔚审判员 辛 坚审判员 孙余龙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