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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莱城民初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11-05-17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宋作芝与景立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作芝,景立华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莱城民初字第982号原告:宋作芝。被告:景立华,1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作芝与被告景立华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作芝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胥洪增审 判 员  王凤霞人民陪审员  房思华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珍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