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莱城民初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11-05-17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宋作芝与景立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作芝,景立华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莱城民初字第982号原告:宋作芝。被告:景立华,1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作芝与被告景立华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作芝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胥洪增审 判 员 王凤霞人民陪审员 房思华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珍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