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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凤执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1-05-17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凤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凤执字第00125号申请执行人:凤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府西街。法定代表人:詹如军,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夏立新,凤阳县总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周军,男,197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申请执行人凤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凤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0日作出(2010)凤民二初字第02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周军归还凤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2000元及利息。2011年1月6日申请执行人凤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凤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军经常外出打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凤民二初字第02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世卫审 判 员  胡之水审 判 员  崔海银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孙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