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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周民初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1-05-17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原告周至县经济贸易局诉被告刘某某、武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至县经济贸易局,刘某某,武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周民初字第618号原告周至县经济贸易局。法定代表人齐创立,任局长。委托代理人刘万世,经贸局清收办职工。被告刘某某。被告武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至县经济贸易局诉被告刘某某、武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至县经济贸易局以被告已还清借款为由,于2011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至县经济贸易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蔚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冯亦华代理审判员 王 蔚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