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周民初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1-05-17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原告周至县经济贸易局诉被告刘某某、武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至县经济贸易局,刘某某,武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周民初字第618号原告周至县经济贸易局。法定代表人齐创立,任局长。委托代理人刘万世,经贸局清收办职工。被告刘某某。被告武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至县经济贸易局诉被告刘某某、武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至县经济贸易局以被告已还清借款为由,于2011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至县经济贸易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蔚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冯亦华代理审判员 王 蔚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