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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海法行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1-05-17

公开日期: 2020-02-28

案件名称

徐华与海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海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徐华;海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道路交通管理(道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海法行初字第4号原告:徐华,男,196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海丰县汕尾市城区人,住汕尾市城区被告:海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法定代表人:江勤,职务: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刘家棠,系海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干部。原告徐华不服被告海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11年3月25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6003)44152100F132921],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华以已经和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华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本案尚未作出判决,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徐华负担。审 判 员 :刘火标审 判 员 :庄宝喜人民陪审员 :陆振翔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丁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