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镜执字第777-2号
裁判日期: 2011-05-1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周能才与程云、罗继华、徐文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周能才;程云;罗继华;徐文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镜执字第777-2号 申请执行人周能才,男,1958年6月10日出生。 被执行人程云,女,1976年7月31日出生。 被执行人罗继华,男,1975年5月10日出生。 被执行人徐文强,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 本院于2009年9月9日作出的(2009)镜民一初字第1327号裁定,查封了程云位于杭州市下城区风起商务大厦房产,现因申请人周能才与被执行人程云协商拟变卖该处房产,申请人周能才要求对该处房产进行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程云位于杭州市下城区风起商务大厦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汪运峰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肖雪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