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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亳民一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1-05-17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张学真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谯城区城区段涡河治理指挥部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真,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谯城区城区段涡河治理指挥部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一初字第00026号原告:张学真,女,196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亳州市谯城区。���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法定代表人:李文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天胜,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马力,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亳州市谯城区城区段涡河治理指挥部,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受理原告张学真诉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谯城区城区段涡河治理指挥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与原告不存在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双方没有任何书面或者口头约定,因此双方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关系。原告应向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请求本院依法将本案移送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诉讼时提供了两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原告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涡河拆迁还原小区项目部来往信函、证人证言等,以证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承包的亳州市涡河拆迁还原小区部分工程分包给原告,故本案合同履行地在亳州市。且被告亳州市谯城区城区段涡河治理指挥部住所地在亳州市。因此,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则属于本案审理中需要解决的实体问题,其请求将本案移送管辖的理由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江海洋审判员  顾玉华审判员  孙 震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欧阳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