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岐民一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1-05-1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康爱娟与王小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岐民一初字第402号原告康某,女,汉族,生于19**年*月*日,农民。被告王某,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农民。本院在审理康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某于201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经审查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审判员 苗剑锋二0一一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梁 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