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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岐民一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1-05-1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康爱娟与王小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岐民一初字第402号原告康某,女,汉族,生于19**年*月*日,农民。被告王某,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农民。本院在审理康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某于201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经审查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审判员  苗剑锋二0一一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梁 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