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舒民一初字第00662号
裁判日期: 2011-05-17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李某与桂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桂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舒民一初字第00662号原告:李某,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周永兵,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桂某,1949年8月11日,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桂世民,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桂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解文生审判员 查明春审判员 怀 红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锦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