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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舒民一初字第00662号

裁判日期: 2011-05-17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李某与桂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桂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舒民一初字第00662号原告:李某,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周永兵,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桂某,1949年8月11日,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桂世民,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桂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解文生审判员  查明春审判员  怀 红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锦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