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象商初字第690-1号
裁判日期: 2011-05-1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昆山季广针织有限公司与宁波兄弟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季广针织有限公司,宁波兄弟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象商初字第690-1号原告:昆山季广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石浦镇季广路77号。法定代表人:杨水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宁波兄弟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象山经济开发区沿江路20号。法定代表人:贺华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季广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兄弟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17日以被告已支付原告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昆山季广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75元,减半收取2187.50元,财产保全费1545元,合计3732.50元,由告原告昆山季广针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戴金元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白东旭(2011)甬象商初字第690-1号原告:昆山季广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石浦镇季广路77号。法定代表人:杨水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宁波兄弟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象山经济开发区沿江路20号。法定代表人:贺华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季广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兄弟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17日以被告已支付原告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昆山季广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75元,减半收取2187.5元,财产保全费1545元,合计3732.50元,由告原告昆山季广针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戴金元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白东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