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游执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1-05-17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张某、王某申请执行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林,王文杰,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第条、
全文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游执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张林申请执行人王文杰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2010)游民初字第145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219、22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部门、公民的存款、资金、收入25148.13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执行员 杨 新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长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