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逍商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1-05-1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何泽波与毛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泽波,毛高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逍商初字第129号原告:何泽波,男,1973年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何张林,男,195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系原告的父亲,住慈溪市。被告:毛高峰,男,198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泽波诉被告毛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泽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本院依法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方波波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邵 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