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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未执字第589-1号

裁判日期: 2011-05-17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五星村第二煤矿与徐宝庆、李学文买卖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五星村第二煤矿,徐宝庆,李学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未执字第589-1号申请执行人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五星村第二煤矿。被执行人徐宝庆,男,汉族,1957年9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学文,男,汉族,1958年3月2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西民三终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于2011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李学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学文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学文银行存款2.3万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乔小明执行员  石东彦执行员  叶 军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锋-2--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