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宝渭法民初字第00556号

裁判日期: 2011-05-1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周青与被告崔红军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周青;崔红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宝渭法民初字第00556号原告:周青,女,汉族。委托代理人:于林,陕西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红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青与被告崔红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青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青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 菲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睿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