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平民一初字1532号
裁判日期: 2011-05-17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刘淑珍与刘明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淑珍,刘明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平民一初字1532号原告刘淑珍.被告刘明航。原告刘淑珍与被告刘明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淑珍于201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为被告已将借款偿还,现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淑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车延新审判员 代照和审判员 刘月纯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