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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平民一初字1532号

裁判日期: 2011-05-17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刘淑珍与刘明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淑珍,刘明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平民一初字1532号原告刘淑珍.被告刘明航。原告刘淑珍与被告刘明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淑珍于201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为被告已将借款偿还,现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淑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车延新审判员  代照和审判员  刘月纯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