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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惠博法民二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1-05-1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叶桂芳、叶艳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叶桂芳,叶艳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惠博法民二初字第249号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博罗县。法定代表人朱石麒,理事长。被告叶桂芳。被告叶艳兰。本院于2011年4月29日受理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叶桂芳、叶艳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因原告没有交纳诉讼费,本院通知其预交后仍不预交,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叶献文二0一一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锦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