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惠博法民二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1-05-1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叶桂芳、叶艳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叶桂芳,叶艳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惠博法民二初字第249号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博罗县。法定代表人朱石麒,理事长。被告叶桂芳。被告叶艳兰。本院于2011年4月29日受理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叶桂芳、叶艳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因原告没有交纳诉讼费,本院通知其预交后仍不预交,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叶献文二0一一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锦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