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凤执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1-05-17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刘章强、杨公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章强,杨公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凤执字第00016号申请执行人:刘章强,男,195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杨公正,男,198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申请执行人刘章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公正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凤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9日作出(2010)凤民一初字第10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杨公正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刘章强各项损失1557.2元。2010年12月6日申请执行人刘章强向凤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章强经常外出打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凤民一初字第10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世卫审 判 员 胡之水审 判 员 崔海银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孙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