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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宝法民劳初字第1707-1736号

裁判日期: 2011-05-1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周贤平与深圳市力创辉塑胶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深圳市力创辉塑胶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宝法民劳初字第1707-1736号原告王东等30人,男,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达县。被告深圳市力创辉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孙超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按规定予以免收。审 判 长 应    连人民陪审员 罗  显  华人民陪审员 杨    芸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文  英  玲书 记 员 文红红(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