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宝法民劳初字第1707-1736号
裁判日期: 2011-05-1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周贤平与深圳市力创辉塑胶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深圳市力创辉塑胶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宝法民劳初字第1707-1736号原告王东等30人,男,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达县。被告深圳市力创辉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孙超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按规定予以免收。审 判 长 应 连人民陪审员 罗 显 华人民陪审员 杨 芸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文 英 玲书 记 员 文红红(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