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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景民二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1-05-1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赵培秀与马建忠、李秀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培秀,马建忠,李秀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二初字第189号原告赵培秀,女,195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景县。被告马建忠,男,196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告李秀兰,女,成年人,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培秀诉被告马建忠、李秀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赵培秀撤回起诉。二、解除被告马建忠、李秀兰的银行存款60000元的冻结。本案受理费588元、保全费620,共计1208元由原告赵培秀承担。审判员  叶永亮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