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阜法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1-05-17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王俊梅申请执行常蕾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阜法执字第36号申请人王俊梅与被执行人常蕾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0)阜民一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俊梅于201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物为陪嫁品,已执行完毕。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王俊梅与被执行人常蕾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双方都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阜民一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第4项一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重九执行员 王爱东执行员 王 刚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红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