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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阜法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1-05-17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王俊梅申请执行常蕾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阜法执字第36号申请人王俊梅与被执行人常蕾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0)阜民一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俊梅于201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物为陪嫁品,已执行完毕。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王俊梅与被执行人常蕾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双方都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阜民一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第4项一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重九执行员  王爱东执行员  王 刚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红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