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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1-05-1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王辉与孙柏庆、罗科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辉,孙柏庆,罗科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58号原告:王辉,男,198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孙柏庆,男,198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罗科奇,男,198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辉诉被告孙柏庆、罗科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辉于2011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辉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计550元,由原告负担,在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车建国审 判 员  房赤敏人民陪审员  施剑阳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陈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