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1-05-1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王辉与孙柏庆、罗科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辉,孙柏庆,罗科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58号原告:王辉,男,198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孙柏庆,男,198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罗科奇,男,198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辉诉被告孙柏庆、罗科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辉于2011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辉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计550元,由原告负担,在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车建国审 判 员 房赤敏人民陪审员 施剑阳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陈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