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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灞民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1-05-1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徐会贤与许尚礼、许均利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会贤,许尚礼,许均利,许淑亚,许亚军,许柱,许思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337号原告徐会贤。委托代理人马俊义。被告许尚礼,西安飞机制造厂职工,主西安市阎良区西飞公司家属院五区C座七楼A1户。委托代理人许均利,男,1964年2月6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狄寨街潘村一组村民,住该村。被告许均利,简况同上。被告许淑亚。被告许亚军。被告许柱。被告许思梦。法定代理人徐会贤,简况同上。系许思梦奶奶。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会贤诉被告许尚礼、许均利、许淑亚、许柱、许思梦分析家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会贤于2011年5月17日以其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法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原告已预交,现退付原告受理费87.5元,另87.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贺延昌审 判 员  宋全会代理审判员  徐 严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