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下催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1-05-17
公开日期: 2014-05-02
案件名称
嘉兴市雅各电子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催告
当事人
嘉兴市雅各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杭下催字第23号申请人:嘉兴市雅各电子有限公司申请人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3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第GA0108183582号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0年12月29日,出票金额100000元。出票人:话机世界数码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付款行:杭州银行环北支行,账号:76058100211888。收款人:余姚市天羽通信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农行宁波余姚市环城支行,账号:39-603001040009549。持票人:嘉兴市雅各电子有限公司。)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嘉兴市雅各电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 斌审判员 黄 建 平审判员 李 延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韦文彬(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