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汕陆法民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1-05-17
公开日期: 2020-03-09
案件名称
陆丰市新华源实业有限公司与陆丰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陆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陆丰市新华源实业有限公司;陆丰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汕陆法民初字第183号原告陆丰市新华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少华,系公司总经理。被告陆丰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伟雄,系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丰市新华源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陆丰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陆丰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位于陆丰市东海镇乌坎管区,面积2443.0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陆府国用(1993)第15220101222号)]和位于甲子镇东宫管区东沃路东宫妈庙后的陆丰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仓库(中转站)进行查封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陆丰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位于陆丰市东海镇乌坎管区,面积2443.0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陆府国用(1993)第15220101222号)]进行查封保全。查封期限为二年。二、对被告陆丰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位于甲子镇东宫管区东沃路东宫妈庙后的仓库(中转站)进行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后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贤丹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志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