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丰民初字第1655号
裁判日期: 2011-05-17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浦俊会与王福军、郑喜玲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浦俊会,王福军,郑喜玲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丰民初字第1655号原告浦俊会,农民。被告王福军,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郑喜玲,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本院在审理浦俊会与王福军、郑喜玲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浦俊会于201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浦俊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浦俊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元,由原告浦俊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靳小东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葛志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