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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岐法执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1-05-1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王周全与翟宗虎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岐法执字第13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农民。被申请执行人翟某,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农民。本院在执行王某与翟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2011)岐民一初字第1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某于2011年3月5日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期间生活补助费、车费及诉讼费共计3700元整。执行中就双方(2011)岐民一初字第136号民事调解书所规定履行的义务,我院多次督促执行已实际履行完毕,案结事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岐民一初字第13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苗剑锋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梁 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