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宝法民劳初字第1298号
裁判日期: 2011-05-1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高应胜与宝安区沙井沙头金永隆塑胶制品厂,香港友荣企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应胜,宝安区沙井沙头金永隆塑胶制品厂,友荣企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宝法民劳初字第1298号原告高应胜,男,汉族,户籍地江西省波阳县。委托代理人刘海舟,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宝安区沙井沙头金永隆塑胶制品厂,住所地宝安区。负责人戴书洪,该厂副理。被告友荣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法定代表人李智浇,该公司总经理。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聂爱秀,友荣企业有限公司文员。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新宜,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判员 应 连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文 英 玲书记员 文红红(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