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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景民一初字第336-2号

裁判日期: 2011-05-1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武某、王某等与崔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景民一初字第336-2号原告武某,农民。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吴宪忠,景县城关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连冬雪,景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被告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王某与被告崔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王某于201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某、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某、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财产保全费350元,计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铁锁审 判 员  李景坤代理审判员  梁 雨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宏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