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景民一初字第336-2号
裁判日期: 2011-05-1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武某、王某等与崔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景民一初字第336-2号原告武某,农民。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吴宪忠,景县城关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连冬雪,景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被告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王某与被告崔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王某于201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某、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某、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财产保全费350元,计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铁锁审 判 员 李景坤代理审判员 梁 雨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宏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