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昌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1-05-17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刘某等盗窃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宋某某,徐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昌刑初字第97号公诉机关昌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2010年12月24日因盗窃被昌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昌邑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昌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昌邑市看守所。被告人宋某某,2011年2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河北省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羁押于该市看守所,同年2月22日昌邑市公安局将其带回并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昌邑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昌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昌邑市看守所。被告人徐某某,2010年12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昌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1年5月16日以(2011)昌刑初字第97号刑事裁定书,对昌邑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某某、宋某某、徐某某盗窃一案中止审理。现因被告人徐某某已被逮捕归案,中止审理的原因已消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审判长 赵万明审判员 孙宪聚审判员 史化竹二0一一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晓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