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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催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1-05-1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高阳县宏达绝缘材料厂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阳县宏达绝缘材料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甬慈催字第58号申请人:高阳县宏达绝缘材料厂。住所地:高阳县庞家佐乡湘连口村。负责人:杨占江,该厂执行事物合伙人。申请人高阳县宏达绝缘材料厂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2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GA/0101487966的民生银行宁波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0年12月20日、出票金额50000元、出票人宁波昌隆健身器材有限公司、收款人台值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付款行民生银行宁波分行、背书人台值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等、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高阳县宏达绝缘材料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红莲审 判 员 宋国梁审 判 员 张南芾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毛晓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