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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新民二初字第00533号

裁判日期: 2011-05-1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铁路局西安房建给水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西安铁路局西安房建给水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新民二初字第00533号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办公楼62楼。法定代表人高桥秀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校兵、王建武,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铁路局西安房建给水所,住所地西安市自强东路。法定代表人苏青山,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铁路局西安房建给水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6元减半收取718元由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玮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吕洋波 关注公众号“”